公 告
发布时间:2016-12-21 09:57:0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国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已判决:被告张国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贾莉借款人民币本、息共计54600元。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张国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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