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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12-06 00:00:0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永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迎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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