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东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民诉你和师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到2016年11月8日共计2500元,下余利息,按月息2分请求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