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金润新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大有五金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润新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大有五金商行货款36321.5元元,并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贷款利率的150%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本案受理费840元由金润新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