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方书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书文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1日其按年息6%计算利息至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方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方书文负担200元,被告姚淑萍负担2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