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杨世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王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杨世伟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洪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