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晓存: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晓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中庆货款人民币43685元。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张中庆负担90元,被告陈晓存负担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