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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2-08 09:56:0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道军: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伍诉你与张宏伟、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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