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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2-22 11:59:2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中义、郑丽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火军诉你们与姚丙焕、郑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7年5月9上午9时在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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