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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2-22 11:58:3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郎旭垒: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风诉你与郎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郎旭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晓风借款本金104.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郎书亚负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李晓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00元,由原告李晓风负担700元,被告郎旭垒、郎书亚负担1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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