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兴锋: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生诉你与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银生借款本金40万元,被告郑兴锋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郑兴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