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1-24 15:10:4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郭哨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郭哨兵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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