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冀晓举、李乐乐、襄城县苏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棒棒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冀晓举、李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杰借款100万元并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襄城县苏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棒棒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杨春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冀晓举、李乐乐、襄城县苏盟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棒棒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原告杨春杰负担2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