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镯、张国廷:
本院受理原告韩小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原告与你们签订的房屋抵债协议,支付原告损失402800元及利息,并由你们承担诉讼费。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