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7-01-09 14:55:2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伟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召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第三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