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伟民:
本案受理的原告耿喜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857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伟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喜锋借款64.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64.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耿喜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4820元,由原告耿喜锋负担1020元,被告王伟民负担13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