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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11-25 10:13:2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静思、河南省金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靳军耀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襄城县德兴隆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5万元、违约损失44750元,共计344750元。2、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三十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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