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郎旭垒: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辉诉你和李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们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并由你们承担诉讼费。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豫1025民初2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郎旭垒所有的在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襄城县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5760.9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处置被冻结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置权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