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素枝、杜会山:
本院受理原告崔亚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素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崔亚振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杜会山负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崔亚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刘素枝、杜会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