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邵恒利:
本院受理原告聂红卫诉你与文桂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邵恒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聂红卫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6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文桂雨负连带还款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邵恒利、文桂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