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谷自民、耿晓彩:
本院受理原告魏志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谷自民、耿晓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魏志祥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谷自民、耿晓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