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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春强预付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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