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镯、张国廷: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秀桃借款204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