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超伟:
本院受理原告付亮臣诉你、方小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和方小迪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亮臣借款1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你和方小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