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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12-09 10:19:2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宋春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付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已判决:被告宋春涛归还原告刘付强借款人民币1056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宋春涛负担2400元,原告刘付强负担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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