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9-12 10:16:5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6)豫1025民初2295号
黄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冯春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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