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任敬伟、周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赵许要诉你们与郑克锋、刘广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任敬伟、周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许要借款本金80000元,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11月21日的利息,按本金200000元,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1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80000元,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郑克锋、刘广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许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任敬伟、周巧玲、郑克锋、刘广献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