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郁茹诉你与河南省徐家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河南省徐家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范郁茹借款本金316200元及利息44318元(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5月11日的利息),2016年5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范郁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30元,由被告河南省徐家汇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90元,原告范郁茹负担13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