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义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贷款本金59575.74元及利息30127.42元,2016年7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赵义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