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伟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速递分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周伟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速递分公司代收货款33360.2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速递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7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速递分公司负担114元,被告周伟巾负担6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