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12-13 16:52:3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姚弆佚、张琼介:
本院受理原告谭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6) 豫1025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弆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谭瑞借款30万元。二、驳回原告谭瑞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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