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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9-30 19:42:4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镯、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苏延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苏延杰的诉讼请求是:一、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本金。月息按(1分)共(11个月)计22000元。本金及利息共合计222000元。后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到还完本诉讼标的款为止。二、本案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月4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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