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永超:
本院受理原告黄颂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黄颂锦的诉讼请求是: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冯莫轩、冯子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各500元;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