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镯:
本院受理原告姚兵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姚兵雨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9000元,共计159000元(利息按月息2份,从2016年5月23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具体利息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完原告借款本金之日为准);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