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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11-28 15:57:5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邱俊昌诉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杨志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477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襄城县农业局的工程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二、查封担保人李红霞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望田路青竹苑9幢东起2单元三层东户,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148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仍由担保人管理使用,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解除对担保人王波所有的奔驰牌豫K3919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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