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敏: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万元整及截止2016年2月24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6973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869731.4元;判令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2月24日起到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第四条规定计算)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第四条规定计算)。2、判令原告享有对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全。3、 判令被告徐二辽、叶敏承担连带清偿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息的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徐二辽、叶敏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看守所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