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涛、张小鸽:
本院受理原告刘二卫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涛、张小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二卫化肥款49500;二、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李涛、张小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