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11-25 16:03:3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彭进举:
本院受理原告豆浩文诉你与襄城县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城县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9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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