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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24 15:38:1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

刘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功勋诉你与襄城县东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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