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婳某诉仝某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
离婚 增加抚养费 未成年权益
裁判要点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后,原告由其母亲抚养。但随着原告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增长,抚养费用也应随之增加,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武婳某的父母仝某某和武某某于2002年××月××日经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武婳某由其母亲武某某抚养,武婳某父亲仝某某每月支付武婳某抚养费50元。随着原告武婳某年龄的增长,生活和教育开支逐渐增多,武婳某分别于2005年××月××日、2010年××月××日两次诉至襄城县法院,要求其父亲仝某某增加抚养费用,襄城县法院判决将其抚养费用分别增加至190元、270元。2016年××月××日,武婳某因生活和教育等所需的各种费用均已上涨,每月27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和教育支出,武婳某再次诉至襄城县法院,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被告仝某某增加抚养费用至1200元。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襄城县法院于2016年作出(2016)豫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仝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武婳某抚养费用470元。支付办法:按年度支付:2016年度,自2016年9月12日起诉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增加的抚养费用共计72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017年的抚养费用共计人民币5640元于当年的6月30日前支付;2018年的抚养费用应支付至原告武婳某年满18周岁止,即至2018年××月××日止,共计人民币1331.7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法院宣判后,原、被告表示服从判决,均不上诉。
案例注解
在庭审的过程中了解到,原告武婳某现系高中在读学生,生活和教育费用较2010年有较大幅度增长,2010年裁判被告仝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武婳某270元的抚养费用已不能满足武婳某日常所需。父母离婚时,不随未成年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按照当时的情况支付的抚养费用数额,未成年子女以其年龄和教育费用的增加为由数次要求父亲或母亲增加抚养费用的,是否应予支持?本案给出了肯定答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随着原告武婳某年龄的增长和物价的上涨,抚养费用也应随之增加,故原告武婳某要求被告仝某某自起诉之日起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仝某某已经再婚,又生育一子,该男孩也需要被告仝某某抚养。被告仝某某父母年龄已大,被告仝某某也应适当地尽赡养义务。因此,根据被告仝某某每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判决被告仝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武婳某的抚养费用为470元。
合议庭组成人员:牛君玲、万方芳、张荣霞
案例编写人:襄城县人民法院家事(女子)审判庭书记员谷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