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关键词
离婚 抚养权变更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时,双方虽协议婚生子倪某某昊由被告赵某某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倪某某昊的日常生活由原告及被告父母照顾,被告未尽到对倪某某昊的抚养、教育义务。故倪某某昊与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
基本案情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子倪某某昊。2012年××月××日,原、被告在襄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约定倪某某昊由被告赵某某抚养。离婚后因被告赵某某外出打工,倪某某昊跟随赵某某父母一起生活。2014年××月,原告倪某某将倪某某昊带至江苏省沛县上幼儿园至2014年××月。2015年××月至2016年××月,倪某某昊又跟随赵某某父母一起生活。2016年××月至今,倪某某昊跟随原告倪某某一起在江苏省沛县生活,现在江苏省沛县××镇××小学上一年级。因倪某某昊的户口在河南省襄城县,无法办理学籍手续。2016年××月××日,原告倪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倪某某昊的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襄城县法院作出(2016)豫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变更婚生子倪某某昊由原告倪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倪某某自理。法院宣判后,原、被告表示服从判决,均不上诉。
案例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以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婚生子倪某某昊由被告来抚养可能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但离婚后,被告并未对婚生子尽应当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倪某某昊实际上由原告和被告父母抚养。根据庭审事实和法律规定,倪某某昊变更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倪某某昊的生活、教育和健康成长。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后有抚养权的被告并未对倪某某昊尽到应尽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原告因倪某某昊上学之便起诉到本院要求变更倪某某昊的抚养权,本院应予支持。
合议庭组成人员:丁慧丽 孔令哲 闫二伟
案例编写人:襄城县人民法院家事(女子)审判庭书记员谷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