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段帅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君生诉段帅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4000,截止到2016年10月8日的利息81320元,共计2953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