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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28 08:59:3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

谭克举:

    本院受理原告王鹤岑诉谭克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谭克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鹤岑货款344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谭克举负担690元,原告王鹤岑负担1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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