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郑联卿、郑月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郑联卿、郑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95207.39元及利息3278.81元,自2016年6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6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郑联卿、郑月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