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亚丽、朱帅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亚丽、朱帅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380829.66元及利息19936.38元,自2016年7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7310元由被告王亚丽、朱帅锋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