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田号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向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向阳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利息(月息2份,自2014年7月21日计算至2016年8月21日共计48000元,以后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和违约金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