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亚伟、蒋邦英:
本院受理原告樊志钦诉你与毕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亚伟、蒋邦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志钦借款500000元,并支付2014年10月4日至原告起诉日2016年3月7日的利息171000元。被告毕浩进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樊志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樊志钦负担600元,由被告刘亚伟、蒋邦英、毕浩进负担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