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姚弆佚:
本院受理原告张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弆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垒借款3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3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21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垒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40元,由原告张垒负担1540元,被告姚弆佚负担7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