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法院
公 告
候增然:
本院受理原告任德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德义撤回对被告候增然、李民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任德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