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远远:
本院受理原告崔亚振诉你与田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远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崔亚振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6000元,自2016年7月16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田号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张远远、田号兵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